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附加税费如何扣除

2019-08-2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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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请问,营改增之后如何扣除销售商品房缴纳的税金以及附加税费?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的规定,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土地增值税计说收入不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房地产企业如果只有单项目或是简易计税项目,应缴纳多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计算出来。但如果是两个以上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是合起来计算,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合起来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到底是哪个项目就很难分清。因为增值税是合起来算的,销项税额能知道是哪个项目的,但进项税额不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法均未要求分项核算抵扣。所以,文件规定: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所以,预缴增值税只是阶段性的,在房屋未交付之前预收房款先按3%预缴增值税,相应预缴增值税应当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予以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对房屋交付后不论是否补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均不再扣除。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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