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交际应酬消费;哪些是需视同销售的交际应酬费
交际应酬消费是个人消费,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提供的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如何区分哪些是需进项转出的交际应酬消费、哪些是需视同销售的交际应酬费?笔者试通过一张表对增值税和营改增文件条款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将增值税和营改增试点商务活动以表格列示哪些是交际应酬消费,哪些是视同销售的其他交际应酬。
一、相关文件
如下表:
法规依据 |
进项税额转出 |
视同销售 |
《增值税暂行条例》、 《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
增值税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
实施细则第四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财税 [2016] 36号 |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二、文件理解
从上述文件比较中可以得出如下规则:
1、赠送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者服务,非交际应酬消费,需视同销售。
2、自产产品、自行提供的服务用于交际应酬,均属视同销售。从上述文件看,上表中左列两文件均未包括自产产品或服务。
3、外购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交际应酬只能是个人消费,需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中未包括外购服务等。
4、外购的劳务只有用于个人消费中的交际应酬消费,需进项转出;视同销售中未包括外购的劳务。
需作区分的是:
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中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赠送给个人需视同销售的购进货物如何区分?
1、属于交际应酬消费的外购货物内涵:从字面理解,同时可以用于消费和赠送的货物,应该是可以用于吃、喝的消费用品;如果是非吃喝消费品,比如外购的手机、电脑、皮包、服务等其他商品送给客户,则应为视同销售的交际应酬费、非交际应酬消费。
2、属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货物消费行为:外购的可以吃、喝的用品,只有外购且用于(或准备用于)吃、喝消费,才是个人消费中的交际应酬消费。比如将买来的烟、酒、茶叶等用品,用于了公司日常招待;但如果是所购的消费品在公司内部并未消费,而是整提、整件让客户带走,则仍是视同销售的消费品,非交际应酬消费。
如果所买来的香烟、茶叶用于公司内部零星招待,属交际应酬消费。
外购酒水、饮料,如果非整件送给客户,属公司内部消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营改增自行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见上述第2点),如果将酒水用于公司内部食堂酒宴招待外部客户,则属于对外提供的餐饮服务,需视同销售,同时其所购酒水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应可以抵扣;如果是将酒水带至外部专业酒店消费,则属于交际应酬消费,需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哪些是需进项税额转出的交际应酬消费、哪些是需视同销售的其他交际应酬费,具体可以下表所示:
分类 |
商务活动 |
交际应酬消费 (进项转出) |
其他交际应酬费(视同销售) |
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 |
(外购/自产)礼品赠送 |
无 |
外购/自制 |
应税劳务 |
外购 |
自营 |
|
(外购用于日常零星招待消费)应税货物 |
外购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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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
住宿服务 |
外购 |
自营 |
餐饮服务 |
外购 |
自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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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 |
外购 |
自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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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服务 |
外购 |
自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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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服务 |
外购 |
自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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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
外购 |
自营 |
来源:连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