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解读:金融业12种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2016-04-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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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金融企业呆账损失可进行税前扣除?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如何处理?昨日,国税总局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金融业三大类12种呆账损失可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相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根据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国税总局对金融企业可进行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债权股权呆账、银行卡呆账、助学贷款呆账三大类12种情形。

       债权股权方面,共有5类情形的呆账可进行税前扣除。例如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5种情形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例如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助学贷款方面,如果借款人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劳动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在依法处置抵押物及借款人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责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可进行税前扣除。

       汇率变动损益结算时计入应税所得

         国税总局明确,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不得超过当年投资收益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扣除的,可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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