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要准确把握哟!

2016-05-1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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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法律法规规定了研发费用范围,企业应加以甄别。

案 情 概 况

  M电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数字、模拟电路)的加工、制造、销售,以及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2014公司开展某卫星接收系统研发项目,将项目内发生的招投标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等)等非研发费用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列入研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共计120万余元。税务稽查小组发现了问题,认定不能列入研发费用扣除。该公司被追缴企业所得税1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案 情 分 析

     M电子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称,招投标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等)是开展某卫星接收系统研发项目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是项目开发过程中必然存在的费用。该公司认为应当将上述费用列为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检查员解释:尽管上述费用是在开展研发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但法律法规对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不属于范围内的费用不能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缴相应的税款。

法 规 依 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处 理 结 果

   根据相关法规向公司追缴企业所得税15万余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建  议

  法律法规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范围进行了严格规定,对不属于范围内的费用不能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当注意扣除范围,防止出现纳税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3〕70号文将样品费纳入到加计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以往年度纳税纳税风险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如果上述案例是发生在2013年之前,那么样品费也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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