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 地域范围进一步扩大

2016-08-1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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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法规分为政策性法规和征管性法规。从不同方面影响税额的法规,一般属于政策性法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不影响税额的法规,一般属于征管性法规,由税务总局单独发布。 但是涉及进口关税的政策性法规,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家联合...

税收法规分为政策性法规和征管性法规。从不同方面影响税额的法规,一般属于政策性法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不影响税额的法规,一般属于征管性法规,由税务总局单独发布。 但是涉及进口关税的政策性法规,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家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就是由三家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一关税政策性文件,主要惠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由财政部关税司负责,文号都是“财关税”,其他税由财政部税政司负责,文号都是“财税”。本文结合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    一、加工贸易基本情况介绍二、40号文规定的主要内容三、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什么?四、哪里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五、加工贸易企业何时选择?六、补征关税时计算缓税利息 1加工贸易基本情况介绍加工贸易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经常占进出口总额的一半左右。 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一般实行保税监管,进口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工为成品后,应出口到国外。如果内销到国内市场,应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果不补税就内销,就是走私了。
但是补征关税时,按照料件补征关税?还是按照成品补征关税?因为料件和成品的关税税率可能不一样。海关特殊监管区之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料件的税率补征关税。监管区域之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按照成品征税。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19条:“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    如果料件和成品的税率不一致,能否选择?40号文就是规定如何选择补税的问题。 240号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40号文,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40号文的规定,对位于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大利好,可以减少内销补税的负担。这一政策并有望扩大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上述规定,实际包括以下几个问题:选择什么?谁来选择?何时选择?等。 3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什么?选择按照进口料件征税,还是按照实际报验状态征税。 实际报验状态是指申报时的状态,除边角料、残次品等外,一般是成品。 比如,一加工贸易企业进口布料,然后加工成衣服,加工的衣服没有出口,而是内销了,需要补征关税,报验状态就是衣服,而不是布料。 由于布料和衣服的关税税率,可能不一样,有高有低,如果布料关税的税率低,可以选择按照布料的税率征收关税,如果衣服的税率低,可以选择按照衣服的税率征收关税。 尽管成品的税率一般低于料件,但是也有料件关税税率低于成品的情况。 因此,40号公告实际是一优惠政策。 4哪里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选择?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 根据40号文,只有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其生产加工内销的货物,才有权选择。这将有利于将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导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内。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个统称,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等,都是类型不同,功能不同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根据40号公告,4个自由贸易区中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不得选择,这将抑制保税区内企业的加工行为。 5加工贸易企业何时选择?何时选择?什么时候征收关税,什么时候选择。什么时候征收关税?什么时候将货物内销时,什么时候征收关税。 所以40号文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也就是经“二线”内销补征关税时,选择按照料件还是成品补征关税。 何谓“二线”?这是海关对监管边界的一个俗称。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境内关外”,国境以内,关境以外。 国境类似“一线”,货物进入国境后,如果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还没有实际进入国内市场,就叫进了“一线”,这个时候不用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因为还没有真正进口,海关监管相对较少,常用的一个说法是“一线放开”。 货物什么时候进入国内市场时,才算正式进口,需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这个时候就叫进入“二线”,如果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就进入国内市场,就是走私了,常用的一个说法是“二线管住”。 6补征关税时计算缓税利息根据40号文,“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补征缓税利息,不是40号文的新规定,早就有。 加工贸易企业,在进口料件时,一般是保税进口,没有缴纳进口关税,如果加工后再出口,不存在补征关税的问题,如果是内销,相当于在进口料件时,就应征收关税,因此,在补征关税时,把缓税利息一并补征。 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x计息期限x缓税利息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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