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16-06-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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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保险公司以支付劳务花费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财产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摘自河北省国税局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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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实际工作中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不应允许其采取劳务赔偿方式。但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支付劳务花费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我们可以将上面的保险赔付方式解读为实物赔付或者劳务赔付,实际上是保险公司(保险人)以外购机动车修理劳务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第一、如果是劳务赔偿,保险人向汽车修理企业购买修理劳务(17%),汽车修理企业开具发票给保险人,保险人支付修理费给汽车修理企业。被保险人获得的是修理劳务作为赔偿,该赔偿无论是以接受劳务方式获取,还是以货币资金方式获取,均属于被保险人不征税增值税的收入。

  第二、如果是现金赔偿,被保险人获得的是货币资金,该赔偿被保险人取得不征税增值税的收入。被保险人获赔现金后需要自己花钱去修理并索取发票。这种情况下,发票不应由保险公司获取。

  目前有一些保险公司提出,从保险合同的赔付条款来看,往往不是好直接区分是劳务赔偿或者现金赔偿,操作时是保险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点来进行汽车修理,这个时候如能争取确定为实物赔偿为好。

来源: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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