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物流企业用外购油料抵顶运费稽查案例的评析

2016-06-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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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中国税务报》一篇名为《这家企业税负偏高竟是因为偷税,哪里有问题》文章的点评

今年四月的《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一篇名为《这家企业税负偏高竟是因为偷税,哪里有问题?》。该文介绍了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地税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破获的一起物流企业重大偷税案件。

该案整个过程中查与被查双方几经交锋、检查人员也几度“柳暗花明”,情节可谓“一波三折”且非常具有典型性,可谓是税务稽查的活教材!同时,也非常值得推荐给纳税人深入地研究学习。现将该文“浓缩”,给大家介绍并点评如下(标注蓝色字体部分为本人点评):

话说,某物流公司注册于某市,但实际经营地在天津,主要客户为北京某大型进口汽车贸易公司,为其提供商品车运送服务,将其进口的商品车从天津港和上海港发送到全国各地的汽车经销商。该企业将运输业务分包给不同的车队完成。

2015年7月,市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及交通运输企业专项检查工作中对该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本案涉案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实际经营地在天津,属于异地经营。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由适用营业税3%税率提高到增值税11%税率,检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发票管理、收入确认及纳税申报等方面,该企业增值税税负高达9.04%,高税负的实际情况使检查人员心中顿生疑惑,企业是否存在偷税的情况?(广大纳税人看见没有,这里是“高税负”也让检查人员产生疑惑,这样看来税负太高或太低都不好,都会引起税务检查人员怀疑,嗯看来纳税人还真不容易。)经检查,税负偏高的主要原因是该企业在接受的交通运输服务基本都没有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造成税负偏高。

未纳税申报、隐匿收入的疑点被排除,税负偏高的原因找到了,那么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呢?(是的,看来收入上查不出问题,就只有查发票了)因该企业将部分运输业务分包给不同的车队完成。(此处请大家注意,文章原文并未明确这些所谓“不同的车队”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但我结合上下文分析,估计八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检查人员调取了该企业与某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原始的业务统计表,查看了系统中运输车辆的全部明细,核实证明运输业务真实性,综合各方面情况,排除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至此,在排除层层疑点后,检查工作陷入僵局。面对困难,检查人员没有气馁,(是的,企业收入没有隐瞒,销项发票也没虚开,但检查人员仍未停止检查的脚步)。他们迅速调整战略,很快找到了“切入点”,案情“柳暗花明”。检查人员把所有细节重新过滤一遍,寻找蛛丝马迹,将最容易忽视的问题条条梳理,终于在重重迷雾中找到了线索。(看来我们税务检查的同志们,也是很拼的,都快赶上公安刑侦人员了)。

(这个“线索”就是,)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购进汽、柴油账中记载了“运输成本外车队用油”取得发票的情况,并抵扣了进项税。表面看来,一切正常,但是,外车队用油为何记入该企业的账上呢?检查人员将这个疑点作为“切入点”,确定了重点检查的方向。(看来这个就是蛛丝马迹了,所以提醒广大纳税人,做账要懂税,否则后果很严重!)。

(同时,文章还特别强调)调查核实的过程可以说是税企双方的博弈过程。检查人员发现的疑点能否作为查清涉税违法事实的突破口,突破知情财务人员的心理防线是案情进展的关键(是的正如本文章强调的,涉案人员心理防线的突破,才是案件的真正的突破口,这是一个从线索到证据的过程,由怀疑到证实的过程,是一切稽查案件进展的关键!但案情进展到这里,正如前面我分析的检查人员只是发现了蛛丝马迹和确定了重点检查的方向,但并未取得能证明企业“偷税”事实的关键证据)。

当检查人员提出“外车队用油为何记入该企业的账上”?会计解释说,为完成运输业务,雇佣外部运输车辆。双方签订协议,外部运输车队提供运输业务的同时,要提供运输业务30%的燃料及过路费票据入账。这种说法看似合理,但检查人员详细阅读合同后发现,按合同约定,该企业付给外部运输车队相应的运费即可,为何还要外部运输车队提供相应的发票呢?外部运输车队发生燃料及过路费不应该在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账上来列支,对此情况,检查人员又对企业的会计进行了询问,会计不置可否。(此处注意,会计是“不置可否”。其实本案至此,检查人员并未发现企业“偷税”实质性的事实或证据,但由于会计给出的回应不是“积极解释”,而是“不置可否”,看来漫长的检查让这个会计产生了“心理疲倦”,而正是这个“不置可否”让本案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

检查人员凭着职业的敏感,感觉这些购油业务不正常,是不是物流公司向外部运输车队销售汽、柴油而没有计提销项税呢?(但是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物流企业承担油料,委托外运方运输,属业内通行营运模式无可厚非。这如施工甲供材、清包工一样正常。何况,本案企业还是与外部运输车队双方签订了协议的,且协议明确是由企业承担“运输业务30%的燃料”的。)因此,检查人员也意识到,感觉归感觉,还要靠证据说话。

该企业账面上并无直观证据显示物流公司向外部运输车队销售汽、柴油。(正如前面介绍的,企业账面上只是记录了“运输成本外车队用油”,这只能证明企业承担了外运车队的运输用油,尚不能成为“销售” 汽、柴油的证据。)但检查人员没有惊动企业会计,若单刀直入的询问,不但取不到证据,甚至打草惊蛇,(这就是稽查取证技术的运用,“询问”方式往往只能提供线索,而不能提供直接证据,但“询问”却能侧面印证直接证据证的真实和有效性,所以此时检查人员适时地“停止”了询问,而转向“购油及耗油的原始记录”)。 而是采取迂回战术,从该企业购油及耗油真实性入手,要求会计在第一时间提供证明其购油及耗油的原始记录。(注意此处是“第一时间”,让企业方面失去了重新修正或伪造证据的时间,正如人们常说的,你可以改变一切,但变改不了历史,而所谓历史即已经发生的事实!)

会计为了证明真实性,从天津传来购油及耗油原始记录。耗油原始记录记载着物流公司各月向外部运输车队支付加油卡的详细情况。(检查人员经过一系列的内查外调,完成取证,而最后是验证证据的程序——询问)。检查人员拿到购油及耗油原始记录后,再次对会计进行了询问,重点放在向外部运输车队支付加油卡上。会计这时又改口说,汽、柴油是自己单位的车辆耗用的,只不过是账面上没有体现出这些车辆,购买的车辆没有入账而已。见此情景,检查人员趁势让会计把未入账车辆的明细提供出来,并告知将去逐一调查核实。(此时,企业会计本想借未入账车辆掩盖购油与耗油的实际差异,,但事与愿违,按下葫芦起了瓢,一听稽查要去逐一调查核实,那些“账面和实际”都不存在的“自有车辆”时,心理防线瞬间崩溃)听到这里,会计无法狡辩,只得如实交代购进汽、柴油非企业车辆耗用,而是提供给外包车队,价款抵顶应付外包车队的运费,未提销项税的事实。

至此,一起表面上看来的高税负企业,以外购的汽、柴油抵顶运输支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图用高税负隐瞒偷税事实的偷税案彻底告破,目前税款已经全部入库。

是的,原文到此嘎然而止,让人遗憾的是文章到了终局,仍有几个遗留问题仍未交代明晰:

1、既然结论是“企业高税负隐瞒偷税事实”,那么若企业不“偷税”,那实际税负岂不会是更高?

2、既然企业用外购油料抵顶运费被界定为偷税,那么物流企业承担外运油耗是否也会被“怀疑”为偷税呢?如果不是,那二者又有何本质区分呢?

诚然,这些关键问题可能因原文作者所执立场原因,不能或不方便阐述得十分清楚,但这并不妨我们沿着原文的草蛇灰线,去寻回被无意隐去的环节,去探索被刻意抹去的真相……

来源: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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