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损岂能用税来抵?

2016-04-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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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宁津县国税局对某精制棉有限责任公司非正常损失抵扣税款的行为,依法作出追缴税款20150元,涉税罚款20000元,收取滞纳金1370.2元的处罚决定。
  2009年3月,宁津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稽查选案时,发现2008年度该企业的税负率比其他同行业偏低,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确定该企业为2009年重点检查企业。
  稽查人员首先仔细地对该企业公开财务账簿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疑点问题。随即对其流水账和出库单进行检查,对该企业原材料的购进及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同时与该企业的老板进行约谈询问,很快就发现该企业曾在2008年10月份发生过一起火灾,烧毁了价值155000元的原材料短棉绒。而根据税法规定,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那么,该公司是否在已损失的原材料上进行了偷抵税款呢?
  带着这一重大疑点,稽查人员一方面重点检查其原材料、产成品,并一一进行实地查看,另一方面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进而取得了确凿的证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才不得不承认该企业违法的事实。原来,因当时正值国际金融风暴席卷全球,该公司亦出现了经营困难的局面,这场火灾犹如雪上加霜给企业发展带来了诸多难题。虽然财险公司及时进行了专门赔偿,但是发财心切的李某抱着只做一次的侥幸心理,指使公司会计把因火灾损失的这批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且已抵扣了税款。至此,该企业税负率偏低的“猫儿腻”终于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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