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财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材料被盗,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要作进项税转出。请问,转出的增值税以及被盗资产所确认的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在增值税上,因企业自身管理不善造成被盗,相应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并非意味着相应的损失也不能税前扣除。
首先,对于转出的进项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转出的进项税属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进成本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也就是说,企业只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文章来源:鲍泽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