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扣缴所得税前是否需要合同备案?

2017-12-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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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年底将向国外一家公司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请问扣缴企业所得税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已经报送的,在申报时不再重复报送。


  因此,您公司如年底向国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自2017年12月1日起,不再要求进行合同备案,但应按上述规定时限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企业所得税。

  文章来源: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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