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办完备案仍没有收到退(免)税?后续处理是关键!

2017-10-2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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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的时候,曾提醒过各企业:

  (1)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比如:报关单、进项发票等)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2016年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2)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这一原因导致不能在退(免)税截止期前收汇的,应做不能收汇备案。




 最近经常收到企业咨询:

  (1)为什么我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办理了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还迟迟没有收到退税?

  (2)我今年4月份办理了不能收汇备案,该报关单的退税款都收到了,现在却收到通知说因为我没有做收汇核销,对应业务要转免税处理,这是怎么回事?





  小编提醒各位,这两个备案还有后续处理事项,并不是做了备案就完事了!!!


  ◆关于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企业做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资料也上交到税务局,但不表示备案的报关单或进项发票已经进行了退(免)税申报,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在备案的报关单或进项发票收到对应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后,应及时将数据上传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完成正式申报。

  ◆关于不能收汇备案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就是说,当合同到期完成收汇时,企业还需前往税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办理材料(纸质材料均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汇电子数据以及收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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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收汇水单复印件

  ◆记账凭证

  ◆若为第三方付款,应提交委托付款协议

  文章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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