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近日,小编接到纳税人咨询关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问题,为此,小编将该问题进行了归纳梳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如何理解“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
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
自2014年7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涉及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点相关规定: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五、案例分析
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25日,甲公司将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取得该设备后将继续使用,该设备原值120000元,已计提折旧8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00元,取得的销售收入10300元。假设该设备处置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该如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解析:
该设备处置符合简易计税条件,且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甲公司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10300/(1+3%)*3%=300元。
涉及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累计折旧 8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
(2)出售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
(3)净损益结转:
借:资产处置损益——非流动资产损失 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