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推到重建如何财税处理

2019-06-2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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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将厂房推到重建应当如何会计处理?未提足折旧如何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在会计核算方面,房屋未提足折旧被推倒重建,应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将净残值与变现收入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作为损失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由于前一个房产推倒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后面一个房产的建造成本,因此不应该计入后面建造房屋的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由此可见,对于未提足的房屋、建筑物推到重置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部分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重置后增加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在以后折旧年限内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在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应当以会计确认的房产原值为基础。

文章来源: 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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