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大家可能都还记得,2017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有这样一个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该条款废止了!怎么回事呢?今天小编带大家来学习一下最新规定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
文件都讲了啥?小编先给你划重点!一句话!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 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怎么规定呢?
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80%?三分之二?是不是有点小迷茫了呢~一起看个例子了解一下吧!
2018年A企业委托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A企业支付B企业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
1、假设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80万元,则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100 X 80%=80万元)未超过180万元的三分之二(12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80×75%=60万元。
2、假设A企业2018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90万元,则委托境外研发费用80万元(100 X 80%=80万元)超过90万元的三分之二(60万元),所以A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获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60×75%=45万元。
那么,享受上述税收政策,还有什么应该要注意的呢?
1.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2.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4.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