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解读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2018-04-0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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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充分发挥税收促进科技发展职能作用,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出台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362号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文”)等系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的政策文件。其中,32号文与195号文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分别废止了172号文与362号文。为更好地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消除税收政策规定与申报表填报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12月底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并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以下简称《明细表》,详见附件)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优化,《明细表》较好地衔接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与年度纳税申报填报之间的差异。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修订概况

《明细表》以32号文、195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政策文件为框架进行设计,与旧申报表相比,主要调整变化如下:

一是简化填报。本着“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在基本信息模块,删减了“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等栏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是修改栏目内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新政变化,将“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填写具体范围名称)”栏次对应调整为“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栏次。

三是进一步完善表格填报设计与政策文件要求。旧申报表仅填写所属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而政策规定纳税人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要求。新申报表根据优惠政策要求,除本年度栏次外,增加了“前一年度”、“前二年度”研发费用归集列次,较好地满足了纳税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判定需要。

  四是细化了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有关栏次。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有比例限制。新申报表在委外研发项目下增加了“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行次,更加契合政策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填报指南

(一)基本信息

第1行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并不是纳税人从科技部门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时间,而应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

第2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二)关键指标情况

1.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指标

第5行填报“产品(服务)收入”,纳税人应根据第2行填写的具体范围,填报相关产品(服务)收入。

第6行“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95号文规定的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

第8行“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科技人员占比指标

第11行“本年科技人员数”,是指按照195号文规定,纳税人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以上“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研发费用占比指标

《明细表》第17-23行是内部研究开发投入7大类研发费用。

第17行“人员人工费用”: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第18行“直接投入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第19行“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第20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填报纳税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第21行“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22行“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23行“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由于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的金额。因此该行填报Min[第17行至第22行之和×20%÷(1-20%),第23行]。

《明细表》第26-27行分别归集委外研发发生的境内、境外研发费。

第26行“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第27行“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是指,纳税人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及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及港澳台个人。因此,本行填报实际发生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

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由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因此本行填报Min[(第17+18+…+22+23+26行)×40%÷(1-40%)与第27行]。改为第28行“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由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0%,因此本行填报Min[(第17+18+…+22+23+26行)×40%÷(1-40%),第27行]。

第25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是指纳税人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因此本行填报(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80%的金额。

第29行“八、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即可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应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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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东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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