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公司组织旅游,这些费用后续处理不用愁!

2018-04-0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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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又称踏青节,在仲春与暮春之交,是我国一个重要的传统节日。每逢清明节小长假人们都喜欢出去踏青游玩。这不,欣荣公司这个小长假组织了本公司员工与高层管理人员家属前往某风景区游玩。旅游是个开心的事,不过发生的一些费用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可让欣荣公司的财务人员有些发愁。具体什么情况呢?我们一起来看。

问题一

在公司组织的这次集体旅游活动中,公司给每位正式员工定制了标有本公司标识的T恤装,并要求作为公司以后户外集体活动统一着装,定制费用不含税价款10万元由公司全部承担。那么,让财务人员疑惑的问题来了,该笔费用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全额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上述服装虽然由公司统一定制但是户外集体活动着装不是工作时着装,因此税务处理时不能作为劳动保护费扣除。

问题二

为了方便员工出行游玩,公司向某交通运输公司租入两辆大型客车,司机由租赁公司负责提供。该公司共支付了租赁费用价税合计4.44万元,取得的交通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0.44万元,那么,该笔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该公司购入的服务用于员工出行游玩,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因此该笔支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三

到达旅游地区以后,该公司与当地一家旅游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欣荣公司支付本公司员工与高层管理人员家属费用共计75万元,用于支付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导游费、门票费等项目支出,其中,高层管理人员家属费用15万元,取得了旅游公司开具的金额为75万元的普通发票。那么,公司承担的高层管理人员家属旅游费用15万元可以税前列支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高层管理人员家属非欣荣公司员工,该公司为其承担的旅游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问题四

本次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是否需要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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