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将至,这些新政要点你GET了吗?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你准备好了吗?对于自201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和汇缴操作新办法,你了解吗?快跟上我们的步伐,看看到底哪些新政与你息息相关?
Get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新表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调整后的表单数量从41张减少到37张,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有所优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以报代备
根据沪国税函【2018】18号的通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即除个别优惠事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现以申报代备案。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采取电子备案形式。登录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提示进行电子资料的网上报送,不需要再报送纸质资料。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理方式发生变化
如果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Get2、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告;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国税发〔2009〕79号)。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企业减负前行、加大创新投入提供了税收动力。
Get3、201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再扩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政策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结转扣除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
2.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为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税务部门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服务的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同时还明确了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应注意的是,该项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政策依据:
《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