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种不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情形

2018-12-2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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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在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的,从次年1月起不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二、纳税人同时从多处(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得多处扣除。

三、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再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四、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又不能按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相关专项附加费用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六、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七、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八、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九、纳税人接受非全日制的本科(不含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得选择由其父母按每月1000元扣除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

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十一、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自付医药费用,不得扣除。

十二、纳税人已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不得由其父母作为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十三、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十四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十五、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十六、住房租金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不得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的配偶扣除。

十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的,次月起至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结束期间,纳税人不得继续扣除每月1000元的住房租金支出。

十八、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不得扣除。

十九、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不到60周岁年龄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二十、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支出扣除额度的,分摊额度超过每月1000元的部分,不得扣除。

文章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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