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土地成本不得加计扣除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11月份取得一宗土地,已进行项目规划,并进行了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土地。2014年1月,由于资金问题,将该宗地进行了转让,2014年2月对此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清算,并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关税费和开发成本进行了加计扣除。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转让该块“熟地”时只能将开发成本加计扣除。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本案中,该企业取得土地后,仅仅进行了“三通一平”即将“生地”变成了“熟地”,而没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因此,不能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关税费加计扣除。据此,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该企业补缴了土地增值税,对少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处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