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虚开发票换来8年徒刑

2016-04-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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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了一起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涉案单位如皋市某丝绵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40万元。案件当事人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今年年初,如皋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发票协查系统转来的一份来自射阳县国税局稽查局的委托协查函,该函件要求协查射阳县某茧丝绸公司开具给涉案单位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况。
  检查人员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通过税收监控决策系统了解到涉案单位主要从事丝棉、丝棉线、丝棉被的加工销售。2005年以来,收购蚕茧抵扣的进项税额占总进项税额的98%以上,且未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凭证。很显然,该企业为税收高风险行业。收购周围蚕农的蚕茧是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检查人员把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性,确定为检查的重中之重。
  为了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以日常检查的名义,履行相关手续后进户检查。从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室、仓库等部门调取了该单位2005年~2008年的会计核算资料。经过初查,账面核算基本准确,但购进原料的付款方式基本是现金支付,且没有运输费用。经询问单位负责人,得知货是对方送货上门的,不当场付款,对方不准卸货。谈及有无向当地蚕农收购蚕茧时,胡某承认有部分原料来自当地,但因为没有收购凭证,就没有进账抵扣税款,为此,每年总要多缴税款两三万元。
  检查人员对协查情况没有作简单的回复处理,而是与公安人员一同到射阳县某茧丝绸公司核实与涉案企业的业务情况,重点了解运输情况,查找运输承运人。检查人员在射阳县某茧丝绸公司了解到,货是如皋的单位带现金上门提货,运输费用是如皋人负责的,是谁帮助运输的,他们不知道。
  针对双方对货款支付方式及运输费用的承担不一致的说法,检查人员决定分别加大对主要涉嫌人员的询问力度。稽查局和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对主要涉嫌人员进行了分别询问,终于打消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如实交代了违法犯罪的经过。如皋市某丝绵有限公司在2005年4月~2007年5月间,经中间人朱某介绍,在无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给付3%的手续费用,由射阳县某茧丝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3264707.20元,其中抵扣税款375585.80元。朱某送发票的时候,同时收取手续费。而胡某在支付手续费时均是以下脚料冲抵。
  该案涉及人员及相关单位目前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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