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查补收入咋纳税

2017-12-0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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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复查以前年度账务,在复查过程中有时会发现存在漏记收入的情况。收入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三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存在关联。那么,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可否对前述事项重新核算?

  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从会计和税收角度衡量,实际上都属于查补年度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如果把查补收入合并到查补年度,重新计算收入总额,重新计算“三费”扣除限额、公益性捐赠支出额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查补收入年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真实、准确的,也能还原被查年度财务成果核算的真实性;反之,查补收入年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不是真实的,财务成果核算也是不真实的。

  目前,没有特殊规定不允许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作为“三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基数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自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可以作为“三费”扣除限额基数,查补收入产生的利润额可以作为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基数,查补收入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同时,以查补收入计算扣除的“三费”和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即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霄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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