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2019-03-2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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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界定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通过特定渠道进行发布,广告有多重形式,包括媒体广告,还包括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以及临时性广告等;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例如开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实务工作中,业务宣传可能存在多种方式,应根据发生支出的属性判断是否宣传费。例如,企业通过微信扫码关注后,发放的现金红包,从本质上来看是企业宣传的方式之一,也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按限额在税前扣除;再如,企业向客户赠印有标识的礼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

【问题1】我们公司是代理商,把产品批发给客户,给客户做的有关宣传我单位产品资料,诸如喷绘、写真、吊旗等之类,这些广告品都是悬挂在客户店内,单位给客户做的这些广告品能否算作我公司的广告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根据业务宣传费的定义,你公司可以把上述费用计入业务宣传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一)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化妆品制造业和销售业均适用,医药和饮料仅适用制造业,医药销售、饮料销售不包括在内,而且饮料中不包括酒类)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注意:归集扣除一方的扣除限额中不包括关联企业归集过来的广宣费,归集扣除一方的扣除限额=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按规定归集至本企业扣除额。即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酒类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扣除,按原则性规定执行)

【案例1】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A企业和B企业签订了分摊协议,约定B企业在2018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A企业扣除。假设2018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18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

【解析】

B企业:

1.201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15%=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超过当年准予扣除的限额,当年准予扣除额为300万元。

2.协议归集至A企业扣除=400×30%=12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可全额分摊至A企业扣除。

3.则2018年度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120=180(万元)

4.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300=100(万元)。

A企业:

1.201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00万元,大于限额,当年允许扣除750万元。

2.B企业当年分摊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万元,则A企业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120=870(万元)。

3.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00-750=50(万元)。

【案例2】A公司属于医药生产企业,其生产出来的药品主要通过关联企业B公司(医药经销企业)销售,但由A公司统一进行生产药品的广告业务宣传。双方签订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约定A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50%分摊至B公司。2018年A公司销售额合计40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万元;B公司销售额合计3000万元,发生的产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不含A公司分摊部分)。2018年度,A、B两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广告业务宣传费金额各为多少万元。

【解析】

A公司

1.A公司属于医药生产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A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4000×30%=120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当年准予扣除额为1000万元.

2.约定分摊至B公司为发生额的50%=1000×50%=500万元,可全额分摊至B公司。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可全额分摊至B企业扣除。

3.则A公司2018年度税前扣除额=1000-500=500万元。

B公司

1.B公司属于医药销售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则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500万元,大于限额,本公司准予税前扣除450万元。,剩余50万元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A公司当年分摊过来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则B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450=950万元。

3.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450=50(万元)。

(二)注意事项

1.扣除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

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特别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当期扣除基数=销售(营业)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2.费用发生年度超出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17〕41号文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准予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扣除,但仍需符合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标准。

【问题2】我们是一家民办非营利组织,请问本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含政府补助收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报说明: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其中第10行至第17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第10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包括接受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因此你单位的政府补助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参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

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的税前扣除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3】某企业2017年为筹建期,2017年发生筹办费200万元,其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万元。企业筹办费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事项。2018年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万元。

解析:1.2017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筹办费,该企业可以选择在2018年一次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不低于3年的时间内税前扣除。假设选择一次性扣除,则2018年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包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万元。假设选择在3年的时间内税前扣除,则2018年税前扣除的开办费中包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万元。

2018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额为=5000×15%=750万元,实际发生800万元,超过限额标准了,则按限额750万元扣除,201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金额=800-750=50万元,50元万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刘海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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