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旅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7-12-0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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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心目中都着期待着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尤其这场旅行是免费就更妙了。唯一觉得不爽的估计是财务人员了,旅游虽好,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可是一件挠头的事情。

  我们今天就来帮财务人员排忧解难,仔细分析一下,到底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免费旅游呢?

  享受免费旅游的主体一般来说有三类人员工、股东、客户。我们分别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角度,来逐一进行分析。

  对于员工来说,参加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我们先考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是肯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可见只要是因任职受雇取得的经济利益,除了免税项目,都是要征税的。

  另外还有一个财税〔2004〕11号规定,应该将免费旅游费计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说这个文件只规定了业绩突出的人员的免费旅游按照工资薪金扣税,没有规定普通员工。所以普通员工享受免费旅游就不缴税。

  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必须是有明确列举的,不是推论出来的。如果真这么理解,优秀员工缴税,不优秀员工免税,岂不是鞭打快牛?税收政策不会是这个立意的。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免费旅游这样的事情,企业通常只会让优秀员工参加,是一种奖励,普通员工应该是参加不了的。当然企业普天同庆、雨露均沾也没关系,缴税即可。

  这部分旅游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考虑,属于哪一个扣除项目呢?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的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解释,工资薪金必须是相对固定,有序调整的。旅游费通常是不具备这种特点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是不合适的。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规定,其实也不是特别契合。但总局层面是没有细化的文件规定的,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费相比较一下,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地方上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是这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我认为讲得还是有道理。大家可以参照一下这种处理方法。

  第二种主体是股东,如公司出钱让股东免费旅游。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根据财税[2003]15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这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可以计入费用科目,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应该调增。

  第三个主体是客户,如果公司出钱让客户免费旅游,客户是否应该缴纳个税,根据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礼品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服务。既可以是本公司提供,也可以是外购的商品和服务。免费旅游应该也包括其中。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这部分支出应该列入业务招待费,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简单总结一下免费旅游的税务处理:

  如果是员工享受,个税按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按职工福利费;如果是股东享受,个税按利息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是客户享受,个税按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按照业务招待费。 

        文章来源:税屋    作者: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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