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或奖金如何财税处理
问:我公司为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当年计提并补发属于前几年的工资奖金。请问,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及奖金应当如何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是否应当追索调整?
答:补发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奖金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反映,不能直接调整对应损益类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对于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费用、多计或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类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但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当然,如果金额小的话,可以直接在当年进行账务处理的,不用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属于权责发生制中的例外情形,即“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在实际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但在汇算清缴期支付的属于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应当归属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你公司支付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应当在实际支付的当年直接税前扣除,无需追索调整。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