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要税收政策回顾

2018-01-0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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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迈着轻盈的脚步来啦!回顾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新政。为充分释放税收优惠政策红利,进一步助力富民创业,现对2017年重要税收政策盘点如下:




0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基本规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扩围规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 )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 )

02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再增力

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所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新增优惠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



               
03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可结转

老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

新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201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

                 
0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全国推广

老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全国。

(政策依据:财税〔2017〕79号)。

05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有利好

基本规定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新规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06

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增值税税率

新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政策依据:财税〔2017〕37号)

07

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再延期

新规定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76号 )

08

增值税发票开具、认证有新要求

1.增值税发票开具要规范。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确认期延长。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文章来源:宝应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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