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变化知多少

2018-05-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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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出《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以下简称新27号文件),延续国家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对比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原27号文件),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有以下几个变化:

变化一:优惠范围涵盖面有收窄趋势

原27号文件优惠范围涵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委发出《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将优惠范围扩展到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而新27号文件优惠范围只针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那么,2018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否还能享受优惠,需要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当然,原有的优惠政策仍在继续生效。根据6号文件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这些企业2018年及之后年度还可能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期限内。根据新27号文件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但是,原27号文件规定,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如果2017年仍未获利,若无新的优惠政策出台,则应自2018年起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两免三减半”。

变化二:优惠主体由生产企业扩展为生产企业或项目

原2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表述,优惠主体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而新2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表述,优惠主体为“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不是专门生产集成电路的,同时还生产其他产品,只要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是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该项目同样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变化三:优惠条件有变

不再要求经过认定。原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要经过认定;而新27号文件则没有“经认定后”的表述。

研发费用占比指标要求降低。原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6个条件,包括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比、研究开发人员占比、研究开发费用比、境内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比等硬性指标,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而新27号文件将这一指标改为2%.

用工灵活性要求放宽。原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新27号文件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对技术含量及经营期要求更高。原27号文件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线宽小于0.8微米;第二类为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第二类又分两种:经营期不满15年;经营期在15年以上。因此,实际上是分成了三类。而新27号文件则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第二类为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按1微米=1000纳米换算,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技术要求更高了。同时也增加了经营期的要求。

变化四:优惠内容精简

优惠由三档变两档。原27号文件规定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三类优惠:“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新27号文件取消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设备折旧优惠有调整。原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新27号文件没有提及加速折旧。因此,对于2018年1月1日后新成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折旧适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10年)的60%.因此,企业多了一点选择余地,既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也可以选择加速折旧。

变化五:优惠资格易保留

原27号文件对违规企业有取消优惠资格的规定,企业若存在“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4种情况之一,即要取消税收优惠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后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委发出《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该规定停止执行。

因此,新27号文件没有沿用原27号文件的规定,而强调按49号文件第二条执行。这就意味着企业优惠资格更易保留。假设企业有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缴税款并予以处罚,并不会轻易取消其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如果企业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根据4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该汇算清缴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由于没有取消其优惠资格,以后年度仍然可以享受优惠。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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