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成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拥有房屋产权按规定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涉税举例】A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公司开发的一栋商住楼于2016年5月完全竣工,各项手续完备。A公司将其中5套商品房装修后作为样板间对外展示,供购房者参观,同时将其中2套商品房作为办公用房供现场工作人员使用。A公司财务人员考虑到上述7套商品房在售出前仍属存货产品,因此并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情况,5套商品房装修后作为样板间,仅用作对外展示,仍属存货产品,不征收房产税;2套商品房用于现场工作人员办公,已投入使用,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涉税举例】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开发的部分商品房因各种原因至今3年都没有销售出去。未出售的房屋开发产品是否应当转作固定资产缴纳房产税?将开发的产品装修成样板房、售楼部使用,但未结转固定资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所以,对开发的商品房,不论房产闲置多少年均不征收房产税。但一旦将开发的产品在售出前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应当缴纳房产税。你公司将开发的产品装修成样板房、售楼部使用的行为,其本身就是对房产的一种“使用”,是房产开发商行使了待售商品房的使用权,因此,无论是否结转固定资产,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在房产原值的确定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自行开发的房产应当根据开发成本确认房产原值。
文章来源:新王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