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专项附加扣除等新计税方式的小窍门

2018-12-2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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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关注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将伴随着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鉴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2019年1月1日以后支付工资、薪金,就应在原扣除项目的基础上再扣除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了,面对全新的计算方式,许多扣缴义务人(财务人员)是既期待又紧张。在此,笔者提示扣缴义务人(财务人员)适用新税制的三项要义,以期能对广大扣缴义务人有所帮助。

一、审视本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解缴方式是否正确

2019年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由此可明确的推导出次月申报解缴的税款其所属期是上月。——这已经是很简单而又明确的法律规定了,意味着其他的申报办法都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为此,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查看一下,本单位在12月份所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是否为2018年11月1日至30日;该笔税款所对应的工资、薪金是否为11月份所发放的。即,在12月份申报解缴的税款是否系11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所代扣的税款,且税款所属期显示为11月1日至30日。

继而,扣缴义务人在12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在12月份应当尚未申报解缴,而待2019年1月份的征期再申报解缴。唯有这样,方为正确的代扣税款和申报解缴方式。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就表示至今为止该单位的申报方式仍是错误的。扣缴义务人仍继续采用错误的申报方式,可能将影响员工在1月份依法享受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等惠民政策,须尽快纠正。

二、知晓专项附加扣除及预扣预缴等相关政策的基本规定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在原有扣除基本生计费用、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全新的扣除项目;而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一并计税(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适用不同的预扣预缴方式),更是新税制的主旨,因此,全新的计税方式,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学习和掌握的一大要义。

由于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有六项,又都涉及员工家庭,而一项政策一旦与家庭(成员)牵扯在一起,就会变得复杂起来,有时还会相当的敏感和复杂。

对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现在也是众说纷纭,对于同一事项的各种理解在网络上随处可见,这也正常,毕竟是刚刚出来的新生事物嘛。笔者以为,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某项规定或某处用词,不理解也好,理解有偏差也罢,都正常,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计税模式,随着实务运用的推进,很多误区慢慢就会消逝。

对于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人员,现在最忌的就是无限的遐想和假想,将一项实务运用搞成了科幻小说竞赛,把时间和心思用在对一些极端问题的“探索”上了,而忽视了对绝大多数员工需要解决的普遍问题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在现阶段,众多的财务人员应该把时间和精力放在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预扣预缴等事项的基本政策的学习上,与其海阔天高的“钻研”极端问题,不如多看几遍政策原文。建议主要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及其指引、《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及指引、《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等几个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和预扣预缴的基本政策文件。

三、及时辅导员工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员工个人在扣除年度内,需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方能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进行税前扣除。

员工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时点,既可将《信息表》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也可在年终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时,直接报送税务局自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无论哪个时点享受,《信息表》的提交方式有多种,纳税人既可以选择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者电子税务局网页等远程办税端提交,也可以选择用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提交。

诚然,对于达到征税标准的员工而言,选择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时办理更为有利,而要想如此,尤其是想在2019年1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时就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就应尽快准确的填报《信息表》。

在此,也要告诉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果纳税人在1月份发工资前因种种原因实在来不及填报而未能享受扣除,也不用着急,因为税收政策已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因此,纳税人即便1月份没能及时享受扣除,也没什么关系的,在2月份取得工资时可以一次性补扣,2月份补扣不完的,3月份、4月份......当年内剩余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时都可以继续补充扣除的,一直到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所有减税红利都享受完为止。

财务人员在辅导员工填写《信息表》时,应“一知晓二告知”。

财务人员本身应熟知、最少是知晓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规定,才有可能辅导员工填写。

在辅导填表时,应告知员工,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还应告知员工已填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处理途径。

新税制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从以往以扣缴为主变为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特别是专项附加扣除完全是以纳税人提供的扣除信息为扣除依据,员工由被动接受扣缴转换为自行填报扣除信息乃至自行申报缴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面临新生事物,单位财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正确辅导非常重要。对于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在2019年年初至上半年,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人员掌握好上述三项要义,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基本上就能适应施行专项附加扣除及预扣预缴税款的个人所得税新计税方式了,至少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文章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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