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共用水电费是否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2019-09-1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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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情况下,建筑工地供水由建设方开户,供水公司向建设方收取水费后,建设方再向施工方收取水费,或从工程款中扣减水费。这种共用水费的关系,可以归纳为甲方和乙方的共用关系。建筑工地共用水费,施工方是否可以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水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范畴,而是属于“应税货物”范畴。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二是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采取分摊方式的。建筑工地共用水费即不属于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共同发生水费情形,也不属于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应税劳务情形,因此不能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只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说明的:建设方转售水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纳税人收取自来水费都可差额简易计税,转售水差额简易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仅限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建设方并非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因此不能差额简易计税。对于建设方为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的税率是9%,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建设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全额按照3%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 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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