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应注意这处变化

2019-01-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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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发布,相关税收政策已经很明确了。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自2019年起,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需提示注意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19年度及以后三年在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时,要注意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计算方式较以往(2018年及以前年度)所适用的计算方式有一处重大改变。

在2018年及以往年度,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税方式执行,该方式是这样规定的: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较财税〔2018〕164号文件与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发现,没有了“对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确定适用税率以及计税依据”的规定。

这也好理解,因为从2019年起,对于工资薪金是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项特殊的所得计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也不再并入全年的累计收入,因此,也就不在此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了。

据此,在2019年度及以后三年在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时,无需再考量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大于(小于)月费用扣除额5000元。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去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可。

文章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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