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2016年年度热点问题——征收管理部分

2017-02-1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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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征收管理-发票管理

  1.网上申领发票(“票e送”)的配送范围和收费标准?

  答:“票e送”服务采取纳税人自愿选择、费用自担的方式。资格申请不收取费用,纳税人需承担发票的快递费用,快递费用按行业收费标准收取。北京全市范围内均可正常配送。

  2.如何开通网上申请发票资格?

  答:第一步:在网上提交资格申请

  登录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发票申领〕业务,有资格的纳税人直接进入网上发票申领页面,未开通的则直接进入网上发票资格申请界面。进入资格申请界面后,请填写真实的联系人及手机号码,提交资格申请。

  第二步:办理资格确认

  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校验办理资格,合格的纳税人将进入最终的确认环节,如不合格,条件满足后可再次申请。

  第三步:网上申领发票

  系统校验成功后,3日后再次登录北京国税网上办税厅即可使用“票e送”服务。网上申领发票资格查询途径:登录北京国税首页的〔网上申领发票专题〕进行查询或关注“票e送”微信公众号。

  本服务自2016年1月25日起启用。

  3.发票开具上传后,没有自动验旧怎么办?

  答:使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抄报、上传发票明细电子数据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完成发票验旧,可不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发票自动验旧不成功的,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发票验旧需携带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4.纳税人应如何变更发票购票人?

  答:登陆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发票经办人(购票人信息)”模块可实现变更,或者携带税务登记证(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及变更后发票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变更。

  5.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请发票也没有领购税控设备,取得营业收入时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不能到税务机关代开。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在用的普通发票有哪些?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除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和六联)、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二联和五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前保留的普通发票票种如下: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折式)

  通用机打发票(税控卷式)

  通用定额发票(八个版面)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八个版面)

  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含门票和过桥过路费发票等)可继续使用。“

  二、征收管理-税务登记

  1.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是否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本市纳税人在京内跨区经营需要预缴税款的,不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跨区税源登记”模块进行处理。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已经申请开具的《外管证》,应当按期进行核销和缴销。原京内跨区经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进行注销。

  2.本市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如何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本市纳税人跨省开展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外管证》的,应在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提交申请并上传附列资料,待系统确认后自行打印加盖税务机关电子签章的电子《外管证》,之后持《外管证》到外省办理报验手续。

  3.跨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本市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且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按照合同期限确定《外管证》的有效期限。外省来京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有效期超过180天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照《外管证》载明的实际有效期限进行报验。

  4.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京国税发〔2016〕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本市企业外出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再开具《外管证》;同时,外省企业来京开展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跨区税源登记”,不再进行《外管证》报验登记。

  三、征收管理-申报征收

  1.金税三期上线后,国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增值税,系统扣款时税款的数额在小数点之后有13位数,请问是否属于系统更新,是否可以直接扣款?

  答:属于系统设置,可以直接扣款。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第15行“免、抵、退应退税额”之前月份都可以自行填写,本月升级系统之后无法填写,是什么原因?该数据如何可以填写?

  答:第15行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后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四、征收管理-其他征收管理

  1.北京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纳税咨询等7大类375个办税事项(详见该文件附件2)。

  纳税服务部分

  1.有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年度不能评为A级?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五、关于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

  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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