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业发票备注栏也能带来风险?
【案例简介】
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车库水泥密封固化剂地面工程合同,合同金额596,539.01元。
乙施工方于2018年4月13日向甲房地产公司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普通发票596,539.01元,未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甲房地产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该笔费用录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软件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该费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不得在开发成本中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中发票开具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属于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对建筑业发票有明文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因此,纳税人的该笔费用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协同观点】
纳税人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在税务机关“执法必严”的环境中避免“违法必究”的后果。因此,纳税人在接收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发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发票的付款方及开票方名称、税号等基础信息是否准确。
(2)注意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发票公告的生效时间,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生效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次日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就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了。
(3)收到备注栏不合规的发票,要立刻联系施工方重开。莫存侥幸心理。
【案例引申】
1、进项税额抵扣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笔者分析:
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在进项税额抵扣时,有被作为“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的风险。
2、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8)88号》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笔者分析:
纳税人取得的建筑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发票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被作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处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