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各地在执行时,也是依据上述政策原则确定具体规定的。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