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取得房租分摊后不超10万元能否免增值税

2020-01-0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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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租用村委会的房子,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50万元,请问村委会收到租金能否适用平均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76问“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非企业性单位,对外出租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能否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解答中明确,非企业性单位一次性收取租金取得的租金收入,不适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规定,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普惠性免税政策。

因此,一次性收取租金平均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其他个人,村委会取得一次性租金收入,不能以分摊后的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章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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