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拆迁安置房在土增清算时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2017-07-0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专家 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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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月份,甲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80套(每套建筑面积100㎡)安置回迁户。201611月份该项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8000/㎡,2016年度全年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7800/㎡,整个项目600套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8800/㎡。按每平方米向安置户支付补价200元,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在土增清算时安置房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

解析:

根据国税函2010 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的收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按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收取补价的:计入开发成本的拆迁补偿费=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收取的补价

支付补价的:计入开发成本的拆迁补偿费=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收取的补价

所以,本例中确认回迁房的收入总额=80*100*7800/1+11%=56,216,216.22

计入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金额=56,216,216.22+80*100*200=57,816,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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