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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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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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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8-06-15
文章摘要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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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2016-05-26
文章摘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算(以下简称清算单位)。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判定,以确定的分期建设项目作为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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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10-20
文章摘要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最小清算单位为一个幢号。最小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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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4-03-05
文章摘要
九、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最小清算单位为一个幢号。最小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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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10]170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续二)的通知
2010-08-27
文章摘要
七、对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确认分期项目问题
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分期项目:
(一)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分期销售形式开发并能够分别核算各期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二)同一开发项目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取得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
八、对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确认清算单位问题
对于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分期项目作为清算单位。如分期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各分期项目合并作为一个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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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地[2010]4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07-15
文章摘要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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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发〔2010〕16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1-26
文章摘要
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标准,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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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8]211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9-28
文章摘要
五、关于滚动开发项目确定清算单位的问题
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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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地[2008]92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4-22
文章摘要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上述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履行项目备案职能的经信委、计经委等部门。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以确认分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应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资金回笼等情况,经调查核实、集体审议,综合认定分期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分期开发项目,应当于纳税人报送分期项目最后一个《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