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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4-03-05 | 全文失效

注释:

1、全文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2月5日起全文废止。

协同财税网维护于 2021-01-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我州土地增值税维持原定预征率不变,即:

㈠住宅预征率为1%。

㈡商住楼预征率为2%。

㈢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

㈣以上预征率仅适用于在我州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确需适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核定征收率为:

㈠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㈡博乐市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6%,其他县市为5.5%。

㈢博乐市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县市为6.5%。

㈣其它为6%。

以上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博州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5日

关于《关于明确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制订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0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制定。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我州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故对已达到清算条件而未及时清算的房地产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类别、同区域的新房的核定征收率。”故对已达到清算条件而未及时清算的非房地产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至3%以内。”故对我州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预征率进行制定。

四、制定文件的重点、难点和落实要求

该文件公告后,要继续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文件顺利的实施,达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目的。

五、起草过程

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拟定了我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和预征率,向各县市局、稽查局、相关业务科室发放了征求意见函。

⑵我科召集了各县市局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召开论证会,针对前期专业市场营业用房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对文件的政策依据、征收率的合理性、税负情况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草拟了《关于明确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六、其他处室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协调情况

经过集体讨论,对该《公告》的起草文本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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