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销售折让

2017-01-06分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
3324 点击收藏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巳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贷:主营业务收入          - 4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贷:应收账款  468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200

贷:应收账款     889200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人》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