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我司在项目内开发的商业业态建设期初作为售楼部,后整体销售转让,请问售楼处、样板房等用房的建造费和装修费土增清算时如何计算扣除?
安徽省税务局2020-09-2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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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在开发小区内、项目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二、依托项目主体内的临时售楼部、样板房,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