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施工用水电作为甲供的处理方式

2021-06-22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2164 点击收藏

问题: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供水供电等部门要求,项目施工用水用电开户主体只能是开发公司,发票都对开发公司开具。鉴于我公司并无水电销售营业范围,但实际用水用电为施工单位,因此我公司在与各施工单位的合同及结算中均约定最终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是扣除水电成本之后的金额,同时发票也与付款金额一致,以保证水电费用不重复计算成本。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施工水电费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分析:在工程承包合同和结算单据中,甲乙双方按照不含水电费的金额作为结算价款,而将施工中用到的水电作为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动力,将来由甲方与水电供应单位进行水电费结算并获取发票,施工单位按照不含水电费金额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甲方凭建筑服务发票、水电费发票等作为不动产入账的依据。相应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凭证。

文章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作者:Foresight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