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问题
你好,我公司15年租入的不动产,其中部分对外转租,选择的是简易计税。但是今年年底合同到期,现在签了一份补充协议,从明年初续租5年,那么在补充协议租赁期间内我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还是只能选择一般计税?也就是说补充协议是算作原合同的延续还是作为新合同?
河北省税务局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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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转租人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应区分情况确定。转租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老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视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例如:M公司2015年1月1日从A公司租入不动产,同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不动产转租给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该老租赁合同到期前,M公司转租该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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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