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疫情停工期间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

2020-02-2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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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受本次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至今无法正常生产。请问,停工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应当予以资本化?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一条规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正常中断仅限于为了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经程序或者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因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则为“非正常中断”。

本次因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符合“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即符合“非正常中断”条件。如果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并未超过3个月,因而在建工程借款费用仍需资本化;若疫情导致3个月无法开工,停工期间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费用化。

具体实践中,由于发生当月或者未达到3个月标准时,无法准确判断出来,此时应当继续资本化。待发生非正常中断已经连续中断3月以上时,将已经资本化部分利息调出到财务费用中即可。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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