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2020-02-27分类: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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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6日起,为助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公告,帮助和扶持企业共渡防疫难关。为使纳税人更准确地掌握和及时地适用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大连市税务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与解读!

1. 问:我公司为口罩滤材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响应政府号召,因扩大产能的需要,新购置了价值1000万的生产设备,此项支出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 我公司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你公司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4. 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5. 问:我公司为旅行社,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能否适用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

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旅行社服务属于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因此,如你公司2020年度以旅行社及相关服务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8年。

6. 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答: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 问: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企业捐赠方面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与原来的捐赠扣除政策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防疫捐赠扣除政策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突破税前扣除金额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此次防疫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8. 问:我公司是抗生素生产企业,直接向我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价值300万元药品用于应对疫情,能否全额于税前扣除?需要什么凭据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用于应对此次肺炎疫情的药品属于政策范畴,相关支出可于税前一次性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企业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9. 问:我公司是口罩生产企业,通过我市政府部门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口罩,在税前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文章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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