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国家税务总局:地产企业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处理

2020-12-28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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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答: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2、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成本中的招待费、广告费等开支  是在汇算清缴期内与期间费用中的招待费等一并测算,还是应该在项目完工后清算时再测算?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等开支,如果企业已经进入销售年度,应在发生当年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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