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填报如何填报预计计税毛利
原填报口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规定:三、(三)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现行填报口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对主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取消了“未完工产品结转收入后不得在预缴时抵减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与“特定业务调整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两处限制。即,当部分商品房符合收入条件后进行了收入的确认与成本的结转,由预收账款结转的收入已经反映在利润总额中,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抵减对应的预计毛利额,特定业务的调整额可以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比如第三季度的申报金额为8000万,第四季度的申报金额可以为5000万。
文章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