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税务风险

2020-01-03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2912 点击收藏

举例

2019年1月1日A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同年5月,张某认缴A公司注册资本金800万元,章程规定,张某应于6月1日和9月1日之前实缴注册资本金各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实缴注册资本金600万元。2019年A公司税前列支利息费用150万元。

2019年1月1日-2019年5月31日利息可以全额扣除;

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31日有400万元投资款未到位,对应利息部分不得扣除,因此该期间不得扣除利息(3000*5%*3/12)*(400/3000)=5万元;

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1日有800万元的投资款未到位,对应利息部分不得扣除,因此该期间不得扣除利息(3000*5%*1/12)*(800/3000)=3.33万元;

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有200万元投资款未到位,对应利息部分不得扣除,因此该期间不得扣除利息(3000*5%*3/12)*(200/3000)=2.5万元;

合计2019年A公司因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造成利息费用共计5+3.33+2.5=10.83万元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

1.财务人员应当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对于章程规定应缴出资额与实缴出资额差额部分对应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得扣除,应当纳税调增。

2.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时间按照章程规定,若公司存在借款利息费用,且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建议公司考虑修改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以规避相关借款费用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文章来源:黎雪梅 图表学税法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