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西涞锦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 〔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11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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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西涞锦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 〔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2024年2号送达公告 

江西涞锦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4332848139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 〔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1901)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 〔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 〔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稽处 〔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稽罚〔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稽处〔2023〕1号

江西涞锦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43328481395)

我局(所)于2020年8月18日至2022年11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进长公路263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644份,红票1629份。你公司开具的红字发票,已将对应的蓝字发票全部联次收回。

你公司经营不规范,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账簿、凭证,只提供了所开具的发票存根、部分合同等。

1.增值税

你公司2018年3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通过对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开具给石城县人民医院、伊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西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等单位的157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红字冲销,再向另外的465家单位开具239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9402093.15元 。

经查,你公司采取赊销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动产物权于交付时发生转移。即卖方将货物转移给了买方占有,买方取得所购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以此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即债权。也就是税法规定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销售方先发货,购买方验收入库并对账确认时,才产生相应的债权。即:买方验收入库并对账确认时,卖方就产生纳税义务。

你公司2018年3月1日起未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所属期2018年3月、4月适用17%,2018年5月-12月适用16%)申报纳税。你公司没有认证抵扣专用发票。

2018年3月,销售收入12822149.69元,应缴增值税2179765.45元,已缴436948.98元,少缴增值税1742816.47元。

2018年4月,销售收入13251252.24元,应缴增值税2252712.88元,已缴451571.8元,少缴增值税1801141.08元。

2018年5月,销售收入9646797.65元,应缴增值税1543487.62元,已缴325930.64元,少缴增值税1217556.98元。

2018年6月,销售收入6037397.16元,应缴增值税965983.54元,已缴203981.96元,少缴增值税762001.58元。

2018年7月,销售收入1768929.22元,应缴增值税283028.68元,已缴59765.76元,少缴增值税223262.92元。

2018年8月,销售收入4393518.97元,应缴增值税702963.03元,已缴148441.22元,少缴增值税554521.81元。

2018年9月,销售收入2916118.28元,应缴增值税466578.92元,已缴98525.16元,少缴增值税368053.76元。

2018年10月,销售收入1419353.45元,应缴增值税227096.55元,已缴47954.85元,少缴增值税179141.7元。

2018年11月,销售收入2305189.47元,应缴增值税368830.32元,已缴77884.07元,少缴增值税290946.25元。

2018年12月,销售收入4244406.03元,应缴增值税679104.97元,已缴143403.23元,少缴增值税535701.74元。

合计少缴增值税7675144.2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年3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428.16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7428.16元;

2018年4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011.41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8011.41元;

2018年5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175.57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2175.57元;

2018年6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620.0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7620.02元;

2018年7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32.6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2232.63元;

2018年8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545.2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545.22元;

2018年9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680.54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680.54元;

2018年10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91.4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791.42元;

2018年11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09.46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2909.46元;

2018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357.0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357.02元;

合计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6751.45元。

3.教育费附加

2018年3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52284.49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2284.49元;

2018年4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54034.2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4034.23元;

2018年5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6526.71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6526.71元;

2018年6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2860.05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22860.05元;

2018年7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6697.89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6697.89元;

2018年8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6635.65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6635.65元;

2018年9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041.61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1041.61元;

2018年10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5374.25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374.25元;

2018年11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8728.39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8728.39元;

2018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6071.05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6071.05元;

合计少缴纳教育费附加230254.3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2018年3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4856.3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4856.33元;

2018年4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6022.8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6022.82元;

2018年5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4351.14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24351.14元;

2018年6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5240.0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5240.03元;

2018年7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465.26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4465.26元;

2018年8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1090.44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1090.44元;

2018年9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361.08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7361.08元;

2018年10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582.8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582.83元;

2018年11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818.9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818.92元;

2018年12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0714.0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0714.03元;

合计少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53502.89元。

5.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未建立账簿、凭证,我局检查人员无法核实你公司成本、费用、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八条,确定你公司应税收入额186689917.96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10%确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8,668,991.80元,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4,667,247.9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999,8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67,447.9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缴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7,675,144.29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6,751.45元、 企业所得税2,667,447.95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等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30,254.32元。

(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等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53,502.8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税稽罚〔2023〕1号

江西涞锦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43328481395)

经我局(所)于2020年08月18 日至2023年01月03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进长公路263号 )2018年01月01 日至2018年12月31 日税务管辖各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644份,红票1629份。你公司开具的红字发票,已将对应的蓝字发票全部联次收回。

你公司经营不规范,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账簿、凭证,只提供了所开具的发票存根、部分合同等。

1.增值税

你公司2018年3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通过对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开具给石城县人民医院、伊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西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等单位的157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红字冲销,再向另外的465家单位开具239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49402093.15元 。

经查,你公司采取赊销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动产物权于交付时发生转移。即卖方将货物转移给了买方占有,买方取得所购货物的所有权。卖方以此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即债权。也就是税法规定的“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销售方先发货,购买方验收入库并对账确认时,才产生相应的债权。即:买方验收入库并对账确认时,卖方就产生纳税义务。

你公司2018年3月1日起未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所属期2018年3月、4月适用17%,2018年5月-12月适用16%)申报纳税。你公司没有认证抵扣专用发票。

2018年3月,销售收入12822149.69元,应缴增值税2179765.45元,已缴436948.98元,少缴增值税1742816.47元。

2018年4月,销售收入13251252.24元,应缴增值税2252712.88元,已缴451571.8元,少缴增值税1801141.08元。

2018年5月,销售收入9646797.65元,应缴增值税1543487.62元,已缴325930.64元,少缴增值税1217556.98元。

2018年6月,销售收入6037397.16元,应缴增值税965983.54元,已缴203981.96元,少缴增值税762001.58元。

2018年7月,销售收入1768929.22元,应缴增值税283028.68元,已缴59765.76元,少缴增值税223262.92元。

2018年8月,销售收入4393518.97元,应缴增值税702963.03元,已缴148441.22元,少缴增值税554521.81元。

2018年9月,销售收入2916118.28元,应缴增值税466578.92元,已缴98525.16元,少缴增值税368053.76元。

2018年10月,销售收入1419353.45元,应缴增值税227096.55元,已缴47954.85元,少缴增值税179141.7元。

2018年11月,销售收入2305189.47元,应缴增值税368830.32元,已缴77884.07元,少缴增值税290946.25元。

2018年12月,销售收入4244406.03元,应缴增值税679104.97元,已缴143403.23元,少缴增值税535701.74元。

合计少缴增值税7675144.2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年3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428.16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7428.16元;

2018年4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8011.41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8011.41元;

2018年5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175.57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2175.57元;

2018年6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620.0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7620.02元;

2018年7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232.6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2232.63元;

2018年8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545.2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545.22元;

2018年9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680.54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680.54元;

2018年10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91.4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791.42元;

2018年11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909.46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2909.46元;

2018年12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357.0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357.02元;

合计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6751.45元。

3.教育费附加

2018年3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52284.49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2284.49元;

2018年4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54034.2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4034.23元;

2018年5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6526.71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6526.71元;

2018年6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2860.05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22860.05元;

2018年7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6697.89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6697.89元;

2018年8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6635.65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6635.65元;

2018年9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041.61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1041.61元;

2018年10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5374.25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374.25元;

2018年11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8728.39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8728.39元;

2018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6071.05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6071.05元;

合计少缴纳教育费附加230254.3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2018年3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4856.3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4856.33元;

2018年4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6022.8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6022.82元;

2018年5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4351.14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24351.14元;

2018年6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5240.0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5240.03元;

2018年7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465.26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4465.26元;

2018年8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1090.44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1090.44元;

2018年9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361.08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7361.08元;

2018年10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582.8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3582.83元;

2018年11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5818.92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5818.92元;

2018年12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0714.03元,已缴纳0元,少缴纳10714.03元;

合计少缴纳地方教育附加153502.89元。

5.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未建立账簿、凭证,我局检查人员无法核实你公司成本、费用、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八条,确定你公司应税收入额186,689,917.96元,按核定应税所得率10%确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8,668,991.80元,201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4,667,247.9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999,8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67,447.9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税款申报缴纳情况,发票开具明细、企业情况说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银行流水、实地外调取证资料、协查回函资料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将一般纳税人期间的经营收入计入小规模期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申报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其中增值税7,675,144.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751.45元,认定该行为属于偷税,你公司2018年应缴各种税款15,543,372.44元,认定偷税少缴7,751,895.74元,偷税比例49.9%,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的增值税7,675,144.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751.45元,处1倍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751,895.7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贤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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