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张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3-03-23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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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张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3〕61号

张龙:(纳税人识别号:120224********62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3〕23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7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3〕23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3〕61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3〕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3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3〕61号

张龙:(纳税人识别号:120224********6254)
        我局(所)于2022年6月13日至2023年1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北辰区辰顺路西侧************)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占长春出售北辰区辰顺路西侧************房产给张龙,双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致使买方张龙少缴契税22767.6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之规定,对张龙追缴契税2276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追缴的上述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3〕23号

张龙:(纳税人识别号:120224********6254)
        经我局(所)于2022年11月11 日至2023年03月08日对你(单位)(地址:北辰区辰顺路西侧************)房产买卖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占长春出售北辰区辰顺路西侧************房产给张龙,双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瞒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致使买方张龙少缴契税22767.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房产中介的《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中介齐士鹏(身份证号:130424********0316)书面证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法庭笔录、相关款项支付凭证和银行流水、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的涉案房产交易档案及完税凭证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383.8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383.8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北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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