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财税案例分析(六):售楼处设在哪里好?

2025-06-23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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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开售前要先设立售楼处,作为项目展示及接待客户之用,而且为了抢占销售先机,往往项目一开工建设就开始考虑售楼处的设置问题:是在地块内建设还是地块外建设,是使用永久性建筑物还是临时设施?那么不同的设置方式对税负及成本有什么影响?

案例:

甲房地产公司刚以招拍挂方式获取一个住宅开发项目,项目要配建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住宅下面2-3层为商业裙楼。项目现要设立售楼部,有4个方案供选择:

(1)在地块内建设临时设施作为售楼处,使用完毕拆除;

(2)在地块内建设的公共配套如幼儿园作为售楼处;

(3)在地块内建设的商铺作为售楼处;

(4)在项目地块外租地建设临时设施作为售楼处,使用完毕拆除。

问题:4个不同的售楼处设置方案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税、房产税等处理上有什么不同?各有什么优劣势?

方案(1):在地块内建设临时设施作为售楼处(使用完毕拆除)

1、企业所得税处理

1)资本化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所以临时售楼处的建造成本及装修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作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随项目销售结转扣除。

2)后续费用:使用期间的水电费、维护费等计入“销售费用”。

3)拆除处理:拆除时无需调整已扣除成本,但需按固定资产清理程序处理残值。

2、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对营销设施建造费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存在显著差异,其政策框架主要基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扣除项目的规定。该条明确开发间接费用仅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未包含营销设施建造费。扣除原则:强调成本与项目价值的直接关联性,临时性、专属销售的设施常被视为不具备价值贡献。但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政策差异,企业需关注地方规定。根据上述原则,临时设施作为售楼处的土增税处理如下:

1)不可扣除:临时售楼处属于销售推广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清算时需从开发成本中调出。

2)加计扣除影响:因成本被剔除,导致加计20%扣除基数减少,进一步增加税负。

3、房产税处理

1)使用期间:自建成次月起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含土地成本)。

2)拆除后:停止缴纳房产税。

4.影响

1)税负差异:企业所得税允许资本化扣除,但土地增值税全额剔除,综合税负可能增加。

2)成本控制:需合理规划临时设施的使用周期,避免长期占用土地资源。临时设施建设增加建设成本,而且不能形成可售产品,造成成本浪费。

3)优势:不影响项目主体建设,建设时间短,可加快项目向公众推广的时间。

方案(2):在地块内建设的公共配套(如幼儿园)作为售楼处

1、企业所得税处理

1)资本化处理:公共配套设施建造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后续若转为售楼处,需按“开发间接费”分摊。

2)移交处理:若无偿移交政府或业主,成本可全额扣除;若自持或转让,需按产权归属调整。

2、土地增值税处理

可扣除情形:

1)产权归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政府:成本、费用可扣除。

2)有偿转让:需计算收入并扣除成本。

3、房产税处理

使用期间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若移交后转为公共配套,由接管单位承担。

4、影响

1)税务优化空间:通过合理规划公共配套用途(如移交政府),可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额。

2)合规风险:需确保配套设施用途变更符合地方政策要求。

3)优点:建设成本可转化为公共配套成本,不额外增加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均可扣除。

4)缺点:建设时间较长,可能会影响营销推盘节点。

方案(3):在地块内建设的商铺作为售楼处

1、企业所得税处理

1)资本化处理:商铺建造成本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后续销售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2)装修费用:若随商铺销售,可计入开发成本;若拆除,需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2、土地增值税处理

1)清算处理:商铺作为“其他商品房”清算,成本分摊后计入收入,装修费用可扣除并加计20%。

2)争议点:若临时使用后拆除,需证明装修费用与项目增值的关联性。

3、房产税处理

使用期间按商铺原值缴纳房产税;销售后由购买方承担。

4、影响

1)税负平衡:商铺作为可售资产,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均可扣除,但需关注销售定价对增值额的影响。

2)规划建议:优先选择可售商铺作为售楼处,避免临时设施拆除损失。

3)缺点:建设时间较长,可能会影响营销推盘节点。

方案(4):在项目地块外租地建设临时售楼处(使用完毕拆除)

1、企业所得税处理

1)费用化处理:租赁费计入“销售费用”,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2)拆除处理:无残值调整,但需终止租赁协议。

2、土地增值税处理

不可扣除:租赁及装修费用视为销售费用,不得计入开发成本。

3、房产税处理

出租方缴纳: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若自建临时建筑,需按原值缴纳。

4、影响

1)税负劣势:土地增值税扣除受限,企业所得税需承担更高比例的销售费用。

2)成本控制:会增加租金及建设支出,建议缩短租赁周期,减少长期费用摊销。

3)优点:不影响项目主体建设,建设时间短,可加快项目向公众推广的时间。

综合对比:

建议:

1、优先选择可售物业(如商铺)作为售楼处,便于成本资本化及后续清算扣除。

2、合理规划公共配套用途,通过移交政府或业主增加土地增值税扣除额。

3、避免红线外建设,减少税务争议及拆除成本。

4、加强成本归集与证据留存,如临时设施拆除证明、装修合同等,以应对清算审核

文章来源:雄财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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