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核定改为查账征收后,核定期间未取得发票怎么办?

2023-10-09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1155 点击收藏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原来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对核定期间未取得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进行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刘小玲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